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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保險

108學年度每位學生之保險費為525元,其中家長負擔及政府補助分述如下(幣別:新臺幣):

項目學期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職(未滿65足歲學生)65足歲以上學生、外國僑民學校
家長負擔第1學期175元263元
第2學期175元262元
政府補助第1學期88元0元
第2學期87元0元

給付內容

(詳細內容請以「108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為準。)(幣別:新臺幣)

給付項目給付金額
身故保險金
100萬元
失能保險金
第一級100萬元
生活補助金      滿1年: 15萬元
      滿2年: 20萬元
      滿3年:25萬元
      滿4年:30萬元
第二級90萬元
生活補助金      滿1年: 11萬2,500元
      滿2年: 15萬元
      滿3年:18萬7,500元
      滿4年:22萬5,000元
第三級80萬元
第四級70萬元
第五級60萬元
第六級50萬元
第七級40萬元
第八級30萬元
第九級20萬元
第十級10萬元
第十一級5萬元
  •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致成失能,而於該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身故時,給付身故保險金最高以100萬元為限,但已領取之失能保險金應予扣除。
  • 每一被保險人之失能保險金(不包含生活補助金)的給付,於全部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以100萬元為限。
醫療保險金
住院住院醫療保險金 註1

實際支出醫療費用金額扣除除外責任費用後在起賠金額500元以上者,依前開扣除後之金額給付。(病房費部分每日以1000元為限,但領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之重大傷病卡者不受此限制。每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5萬元為限。)

上開扣除後之金額未達起賠金額500元者,國泰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由教育部另訂計畫編列預算補助,由國泰人壽代為給付。
專案補助重大手術保險金 註2同一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含住院醫療保險金)累計最高以20萬元為限(本項限符合保險費補助資格之學生且自事故日起1年內施行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重大手術者)。 註3
傷害門診保險金同一事故實際支出醫療費用金額扣除除外責任費用後在起賠金額500元以上者,依前開扣除後之金額給付。每一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5,000元為限。 上開扣除後之金額未達起賠金額500元者,國泰人壽不負給付責任。但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由教育部另訂計畫編列預算補助,由國泰人壽代為給付。
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保險金同一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金額累計最高以3萬元為限。
  • 倘非領有重大傷病卡者,如已參加社會保險但未以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或未至社會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治療,或以社會保險身分就醫,但醫療費用未經社會保險給付分擔而全額自費者,僅按其支出之實際醫療費用的65%給付,但以不超出各項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 住院醫療保險金或傷害門診保險金之給付方式,係按收據實繳醫療費用,扣除除外責任事項(如掛號、診斷證明書費用...等)後,若超出自負額,針對超出的部分,在投保限額內給付保險金。但如被保人有第一項情形,則按收據實繳醫療費用,扣除除外責任事項後,以65折計算,若超出自負額,針對超出的部分,在投保限額內給付保險金。
  • 年齡滿65足歲(43年8月1日前出生)之學生,保險範圍僅限因遭遇意外事故,致身故、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集體中毒慰問金
被保險人集體中毒須住院者(ㄧ般中毒指被保險人 5 人以上,倘為食物中毒者,則為 2 人以上),每人給付3,000元。
  • 註1: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2次以上時,如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間隔未超過14日者各項
  •     醫療保險金限額,均視為同1次住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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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2:本項保險金須為符合本團體保險契約條款第11條所列接受保險費補助的被保險人始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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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註3:幼兒園、進修及補習學校之被保險人所稱之「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加保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    【幼兒園幼兒於加保生效日前已存在之疾病者,因該疾病所致死亡、失能與醫療,由教育部另訂計畫編列預算補助,由國泰人壽代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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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期間

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申請理賠

請直接與就讀學校的承辦人員聯繫,理賠申請書填寫及應備文件,均可透過學校承辦人員協助辦理,本公司將於接獲通知後儘快為您服務!

受益人

係指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或入學資料)所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以被保險人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實際扶養學生之人或其最近親等家屬【同親等以尊親等親屬優先】依序為受益人);但若被保險人已成年,則以其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另其醫療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之受益人得為被保險人本人。

理賠申請時效

自得為請求之日(即事故日)起兩年。
【教育部補助計畫期間自108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止,申請補助期間至109年10月31日止,逾期不受理申請補助。】

其他

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及特殊學校)應屆畢業生倘考上大專校院且完成註冊,並繳交完成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費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註:詳細內容依「108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暨幼兒園幼兒團體保險保單條款」為準。

 

「投保學校證明」欄可以具備完整學校名稱字樣之橡皮章代替學校印信(關防或學保專用章)
  • 註1:請領醫療保險金者,須檢附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若以收據副本或影本代之,須 請原醫療院所加蓋院方關防或其他專用章為證)。
  • 註2:戶籍資料必須能證明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關係。
  • 註3:請領生活補助金之戶籍資料必須能證明被保險人失能滿週年仍生存。
  • 註4:申請死亡及失能保險金時,國小以上學生須檢附學籍資料,幼稚園與托兒所幼童須附入學資料。
  • 註5:診斷名稱(病名)「建議」可請醫師加註國際疾病編碼第十版的診斷碼,可加快理賠判斷。
  • 註6: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國泰人壽於必要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國泰人壽負擔。(須檢附同意查詢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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