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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國立宜蘭高中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宜蘭地方法院101年1月5日變更登記)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宜蘭縣政府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國立宜蘭高中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協助國立宜蘭高級中學推廣人文藝術活動,培養文化體育科技人才,促進社區學術發展,獎勵教師研究進修,並獎助清寒優秀學生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參佰萬元整,由本校校友、家長、公司行號及熱心教育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灣省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三段八號。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推行。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七至廿一人,其中校長、校友會會長、家長會會長等三人為當然董事。其餘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董事不聘滿,預留名額供新舊任校友會會長、家長會會長異動時選聘之用。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若干人為常務董事,校長並為當然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不參與董事長選舉,並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召開會議時,得由校長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第 十 條 本會董事會置執行秘書、幹事(兼會計、文書)各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本校有關人員兼任之。

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清算後之賸餘基金及財產,應歸屬宜蘭縣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第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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