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立宜蘭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02/05/2014
宜蘭縣臺灣省立宜蘭中學校友會章程
中華民國95年10月15日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1月30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宜蘭縣臺灣省立宜蘭中學校友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砥礪學行、聯絡感情、服務社會,促進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宜蘭市復興路三段八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次:
一、舉辦會員聯誼活動。
二、協助會員解決困難。
三、促進母校發展。
四、倡導教育文化,社會服務活動。
五、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其權利義務
第 五 條 凡母校歷屆畢業同學、肄業校友、曾經任教母校之教師及校長,均為本會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第四章 組 織
第 八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一、本會會員代表之產生由各屆畢(肄)業校友互選之,至少兩人, 最多不得超過該屆畢業之班級數。
二、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九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第 十 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缺席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十 一 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五人處理日常會務,並就常務理事中 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 十 二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三、辦理本會有關事務。
第 十 三 條 理事會下設總幹事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聘任之。
各組業務如左:
一、總務組:辦理文書收發、會計庶務、保管財物等有關事項。
二、服務組:辦理互助福利等服務事項。
三、聯絡組:辦理校友之調查登記、通訊聯絡及聯誼活動等事項。
第 十 四 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監理日常會務。
第 十 五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稽核本會財務收支狀況。
二、審核各項會務之推行。
三、考核本會職員之工作。
第 十 六 條 本會得聘請下列人員為本會榮譽會員。
一、現任或曾任母校之職員。
二、現任或曾任母校之家長會會長及委員。
三、現任或曾任母校之教育基金會董事。
第五章 會 議
第 十 七 條 本會每年舉行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申請,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 十 八 條 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成立決議案。
第 十 九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決定本會會務。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選舉理監事。
四、檢討改進本會工作。
五、審議本會經費收支。
第 二 十 條 理監事會每半年應分別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 二 十 一 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捐助。
二、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 則
第 二 十 二 條 本章程未訂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二 十 三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