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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 組織章程

省立宜蘭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02/05/2014

 

宜蘭縣臺灣省立宜蘭中學校友會章程

中華民國95年10月15日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11月30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宜蘭縣臺灣省立宜蘭中學校友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砥礪學行、聯絡感情、服務社會,促進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宜蘭市復興路三段八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次:

        一、舉辦會員聯誼活動。

        二、協助會員解決困難。

        三、促進母校發展。

        四、倡導教育文化,社會服務活動。

        五、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其權利義務

第 五 條  凡母校歷屆畢業同學、肄業校友、曾經任教母校之教師及校長,均為本會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左: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第四章 組    織

第 八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一、本會會員代表之產生由各屆畢(肄)業校友互選之,至少兩人, 最多不得超過該屆畢業之班級數。

       二、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九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第 十 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缺席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 十 一 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五人處理日常會務,並就常務理事中 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 十 二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三、辦理本會有關事務。

第 十 三 條  理事會下設總幹事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聘任之。

          各組業務如左:

          一、總務組:辦理文書收發、會計庶務、保管財物等有關事項。

          二、服務組:辦理互助福利等服務事項。

          三、聯絡組:辦理校友之調查登記、通訊聯絡及聯誼活動等事項。

第 十 四 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監理日常會務。

第 十 五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稽核本會財務收支狀況。

          二、審核各項會務之推行。

          三、考核本會職員之工作。

第 十 六 條  本會得聘請下列人員為本會榮譽會員。

          一、現任或曾任母校之職員。

          二、現任或曾任母校之家長會會長及委員。

三、現任或曾任母校之教育基金會董事。

 

第五章 會    議

第 十 七 條  本會每年舉行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申請,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 十 八 條  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成立決議案。

第 十 九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決定本會會務。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選舉理監事。

          四、檢討改進本會工作。

          五、審議本會經費收支。

第 二 十 條  理監事會每半年應分別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 二 十 一 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捐助。

             二、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    則

第 二 十 二 條  本章程未訂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 二 十 三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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